組織架構
財團法人台北市全台葉姓祖廟組織暨捐助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全台葉姓祖廟(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二條
本法人以奉祀祖先宣揚祖德敦親睦族樹立團結互助精神為目的。
第三條
本法人辦事處設在台北市內湖區大湖街一三一巷十八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法人依第二條宗旨目的及相關法令辦理下列事項:
一、每年舉行派下裔孫會員大會壹次,並春秋兩季舉辦祭祖典禮以表孝思。
二、舉辦敬老尊賢及會員宗親慶弔,以敦宗誼。
三、獎助貧困子弟及優良子女升學或科學研究造就有用人才。
四、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
五、管理本法人現有土地房屋及有關一切收支。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屬葉氏裔孫居住全台已有進親族靈位或祿位於本法人者得為本法人會員,會員每年應繳會費,會費另訂之。
第六條
全台各縣市宗親會,得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
新加入為本法人會員者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所定進主(祿位)費或會費後為會員。前項進主(祿位)費或會費手續另定之。
第八條
本法人會員應遵守章程及一切決議事項之義務。
第九條
凡屬葉姓裔孫不分性別但須品行端正,有貢獻、捐助本法人者為本法人會員,其資格于身故後一年內由其子孫中推舉一人申請繼承。但須經董事會審查同意。
第四章 資產及會計
第十條
本法人之資產及會計:
一、原有會員捐獻財產總額新台幣玖佰參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正。
二、新加入會員應繳進主或祿位等款項。
三、原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及債權。
第十條之一
本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財產之管理使用,受民政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存放金融機構。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不得動支民政局所定之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本法人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十一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法人以董事會為決策及執行機構。
第十三條
一、本法人設董事二十一名組織董事會。
二、本法人設監事七名組織監事會。
其董監事之選任由前一屆董監事會就會員中推舉之。
第十四條
一、本法人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七名由董事互選並由常務董事互選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三年一任為限,不得連任。並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名及組長、幹事若干名,由董事長遴選後報備董事會任用之。
二、本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事主席、董事、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法人董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第十五條
一、本法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名由監事互選並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主席任期三年以一任為限,不得連任。
二、本法人監事相互間、監事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十六條
本法人董監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任期中如有出缺由候補董監事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十七條
本法人董監事均為義務職但如有特別事情得酌給實費。
第十八條
本法人董事會之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財產處分變更案。
三、會員入會審查案。
四、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書、預算及決算案。
五、討論一切會務之進行。
六、辦理各種福利事業。
本法人董事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
第十九條
董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並召開董事會及會員大會,副董事長襄助董事長。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行職務,董事長副董事長因故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會共同推舉一名常務董事代行職務。
第廿十條
董事會應於每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將次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五月卅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送民政局備查。
本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併函報民政局備查。
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於本法人網站:
一、前二項經民政局備查之資料,於民政局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捐贈名單清冊,公開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捐贈金額。
三、本法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全體監事分別查核,連同監事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民政局備查。
第廿一條
本法人監事會之職權:
一、稽核財政。
二、監察財產狀況。
三、審查第十條第廿十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監察日常會務。
第廿二條
本法人董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應開會一次但認為必要時得開董監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
第廿三條
董事會非有董事二分之一出席不得開會。董事會應有董事三分之二出席,並有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議決有關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變更事項,可否同數之時取決於主席。
第廿三條之一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有前條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常年大會於每年舉行秋季祭典之日召開,臨時會議經董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報請董事長依法召開。
第廿五條
本法人董事長於卸任後,恭聘為榮譽董事長‧本法人董監事卸任後,得聘為榮譽董事。
第廿六條
本法人得聘請族中德高望重宗親若干名為顧問並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與董監事同,推舉辦法另定之。
第廿七條
本法人榮譽董事長及顧問得列席董監事聯席會議,以備諮詢。
第廿八條
本法人會員如有特殊貢獻經董事會認為有功之會員得予以褒揚以資獎勵。
第廿九條
本法人會員如有違背章程或決議案及有不法行為之時得由董監事會議決處分。
第三十條
本法人辦事細則由董監事會另定之。
第卅一條
本法人應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團體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
第卅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卅三條
本法人於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奉准設立本章程修文經董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函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日起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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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副董事長 |
常務董事 |
常務董事 |
常務董事 |
常務董事 |
常務董事 |
常務董事 |
常務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第一屆 |
仁和 |
屏翰 |
水龍 |
生進 |
深淵 |
炳煌 |
根岩 |
生地 |
山母 |
水龍 |
再地 |
登貴 |
蔭盛 |
水石 |
清風 |
禾田 |
水騫 |
中川 |
金昌 |
瑤琳 |
澤仁 |
步嶯 |
國霖 |
金柱 |
明炭 |
第二屆 |
玉藩 屏翰 |
屏翰 榮國 |
水龍 |
鐵灝 |
新居 |
得全 |
蔭盛 |
榮國 |
明昌 |
澤仁 |
步嶯 |
明露 |
永治 |
祥新 |
榮枝 |
楓 |
根土 |
德興 |
日春 |
錢 |
金段 |
深淵 |
生進 |
生地 |
炳煌 |
第三屆 |
屏翰 |
玉藩 |
榮國 |
新居 |
雲特 |
鐵灝 |
耀輝 |
榮枝 |
樹欉 |
明露 |
祥新 |
標煥 |
祖乾 |
日章 |
永治 |
雲勗 |
上 |
錢 |
清秀 |
德興 |
春泉 |
奎顯 |
雲如 |
生地 |
瑞東 |
第四屆 |
屏翰、 |
玉藩、雲特 |
耀輝 |
鐵灝 |
蔭盛 |
榮枝 |
樹欉 |
祥新 |
榮國 |
祖乾 |
永治 |
倫村 |
貴商 |
金爐 |
雲泰 |
清秀 |
舜言 |
發明 |
生地 |
炳煌 |
深淵 |
大鵬 |
滿泉 |
水龍 |
水石 |
第五屆 |
玉藩、雲特 |
雲特、樹欉 |
耀輝 |
鐵灝 |
祥新 |
榮枝 |
大鵬 |
貴商 |
樹欉 |
永治 |
蔭盛 |
澤仁 |
雲泰 |
發明 |
倫村 |
金爐 |
清秀 |
士 |
富生 |
生地 |
炳煌 |
深淵 |
水龍 |
明炭 |
滿泉 |
第六屆 |
樹欉 |
雲特 |
耀輝 |
鐵灝 |
祥新 |
榮枝 |
貴商 |
大鵬 |
澤仁 |
生地 |
泰泉 |
明炭 |
炳煌 |
祥登 |
金爐 |
發明 |
倫境 |
永泉 |
茂州 |
振明 |
建一 |
舜棠 |
國輝 |
日陞 |
金福 |
第七屆 |
樹欉 |
雲特 |
明達 |
鐵灝 |
耀輝 |
大鵬 |
雲勗 |
澤仁 |
倫境 |
明炭 |
炳煌 |
雲泰 |
金福 |
步覺 |
春泉 |
富生 |
登貴 |
振明 |
步鏞 |
明壽 |
正林 |
舜棠 |
雲梯 |
茂州 |
文村 |
第八屆 |
雲特 |
兩家 |
大鵬 |
鐵灝 |
耀輝 |
貴商 |
明達 |
雲勗 |
明炭 |
雲泰 |
金爐 |
金福 |
明壽 |
正林 |
登貴 |
振明 |
文村 |
茂州 |
雲梯 |
德興 |
發鑫 |
斯安 |
舜友 |
清吉 |
國恩 |
第九屆 |
雲特 |
兩家 |
大鵬 |
榮國 |
正林 |
步覺 |
明壽 |
寬 |
步富 |
金爐 |
文村 |
春泉 |
園場 |
春木 |
舜友 |
步全 |
振明 |
茂州 |
國恩 |
雲銘 |
正毅 |
華鏞 |
經華 |
步來 |
發海 |
第十屆 |
榮國、明壽 |
倫境 |
寬 |
春木 |
建一 |
春泉 |
永春 |
明清 |
舜友 |
茂州 |
日東 |
華鏞 |
佐禹 |
貴壽 |
德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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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 |
明壽 |
倫境 |
春鎰 |
寬 |
春木 |
園場 |
佐禹 |
永春 |
日統 |
春泉 |
振明 |
華鏞 |
泉 |
炳淡 |
士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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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 |
倫境 |
寬 |
日統 |
照雄 |
明清 |
茂州 |
春木 |
士家 |
佐禹 |
振明 |
春泉 |
德彥 |
泉 |
正滉 |
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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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 |
倫境 |
寬 |
日統 |
照雄 |
明清 |
茂州 |
春木 |
士家 |
佐禹 |
振明 |
春泉 |
德彥 |
泉 |
正滉 |
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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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 |
照雄 |
日統 |
春鎰 |
明清 |
茂州 |
春木 |
士家 |
佐禹 |
振明 |
泉 |
德彥 |
日東 |
正滉 |
國傑 |
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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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屆 | 日統 | 春鎰 | 春木 | 茂州 | 斯平 | 士家 | 泉 | 正滉 |
日東1133 |
宏圖 | 國傑 | 日東 (綠葉 |
坤益 | 爾權 | 德志 | ||||||||||
第十六屆 |
士家 | 爾增 | 振明 | 信宏(南港) | 日東 (綠葉) |
泉 | 明清 | 茂州 | 爾權 | 進良 | 錦青 | 雲蔚 | 日運 | 永裕 | 佳文 | 文章 | 順生 | 展榮 | 日彬 | 善龍 | 連東 | ||||
第 十 七 屆 |
爾增 | 順生 | 葉泉 | 雲蔚 | 信宏(南港) | 國明 | 永裕 | 永檳 | 爾權 | 錦青 | 明清 | 日運 | 展榮 | 文德 | 日彬 | 茂雄 | 連東 | 善龍 | 佳文 | 發成 | 世熒 |
歷屆祖廟監事名冊
監 事 主 席 |
常 務 監 事 |
常 務 監 事 |
監
事 |
監
事 |
監
事 |
監
事 |
監
事 |
第 一 屆 |
炳 輝 |
樹 欉 |
淵 泉 |
生 才 |
英 |
新 居 |
田 |
|
第 二 屆 |
樹 欉 |
淵 泉 |
英 |
耀 輝 |
滿 泉 |
生 才 |
份 |
|
第 三 屆 |
英 |
耀 輝 |
樹 欉 |
淵 泉 |
生 才 |
良 才 |
滿 泉 |
|
第 四 屆 |
份 、 金 炎 |
買 |
樹 欉 |
明 舖 |
榮 毓 |
屏 榮 |
良 才 |
|
第 五 屆 |
明 達 |
金 炎 |
仁 忠 |
木 發 |
日 筠 |
淵 泉 |
樹 茂 |
步 全 (補) |
第 六 屆 |
明 達 |
金 炎 |
仁 忠 |
日 筠 |
慶 中 |
淵 泉 |
樹 茂 |
金 福 (補) |
第 七 屆 |
明 達 |
金 炎 |
慶 中 |
春 泉 |
日 筠 |
淵 泉 |
樹 茂 |
|
第 八 屆 |
明 達 |
金 炎 |
樹 茂 |
淵 泉 |
永 治 |
雲 泰 |
兩 家 |
|
第 九 屆 |
貴 商 |
生 地 |
兩 家 |
金 爐 |
永 泉 |
寬 |
建 一 |
|
第 十 屆 |
倫 境 |
炳 煌 |
步 覺 |
寬 |
春 泉 |
建 一 |
平 虎 |
|
第 十 一 屆 |
倫 境 |
建 一 |
發 鑫 |
久 武 |
步 樑 |
春 鎰 |
永 春 |
|
第 十 二 屆 |
步 樑 |
園 場 |
文 村 |
日 東 ︵ 合 庫 ︶ |
振 明 |
利 夫 |
斯 安 |
|
第 十 三 屆 |
明 清 |
舜 友 |
貴 壽 |
茂 州 |
運 興 |
奇 益 |
斯 平 |
|
第 十 四 屆 |
春 鎰 |
日東 1131 |
永 春 |
貴 壽 |
建 一 |
運 興 |
奇 益 |
|
第 十 五 屆 |
春 鎰 |
日東 1131 |
永 春 |
貴 壽 |
建 一 |
運 興 |
奇 益 |
|
第 十 六 屆 |
斯 平 |
永 春 |
運 興 |
建 一 |
雲 銘 |
舜 民 |
爾 增 |
|
第 十 七 屆 |
振 明 |
雲 銘 |
舜 民 |
爾 增 |
信 宏 |
文 村 |
德 根 |
|
第 十 八 屆 |
佳 弘 |
正 滉 |
國 傑 |
永 松 |
國 明 |
發 成 |
金 福 |
|
第 十 九 屆 |
文 章 |
金 隆 |
國 傑 |
德 根 |
雲 仁 |
萬 進 |
添 丁 |
工作職掌
第一條: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市全台葉姓祖廟(以下簡稱本廟)依照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廟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長受會員大會之託推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事項並為本廟發展所有計畫之事項綜理本廟對內對外一切業務副董事長、襄理董事長處理一切事務董事(包括董事長),就本廟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廟與第三人契約時,必須經董監事會決議後始得為之。
第三條:本廟為推行業務設幹事室專司輔助董事長處理一切事務,並設總務組、財務組、建設組、勸募組等四個單位,各單位主管如總幹事、副總幹事或組長應由董事會推出現任董事中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四條:本廟各個單位執掌職務為分層負責制,務期做到盡善盡美,則上為祖宗辦事,下向會員有所交代。
第五條:幹事室設總幹室一名、副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
(1) 總幹事秉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本廟一切事務並推行各組執行應辦任務及調派人事批核各組呈判之文件及核付所要開支。
(2) 副總幹事與襄理總幹事處理一切事務,但總幹事有故時由副總幹事代行之。
(3) 幹事受總幹事之命辦理文書稿件,擬具各項計畫及協助各組處理事務。
第六條:總務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組員若干名,掌庶務、文書、統計、內務等業務。
(1) 總務組秉承董事長及總幹事之命掌理本廟有關總務事項。
(2)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一切總務事務。
(3) 庶務:
甲、籌辦春秋兩季祭祖典禮及有關事項。
乙、籌辦董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開會事宜及其有關事項。
丙、辦理各種福利事業及會員增減或移動之申報事項。
丁、籌劃分配新加入為派下會員所進主之牌位處置及其有關事項。
戊、採購所需一切器材或材料及辦公用品。
(4) 文書:
甲、繕寫或印製各單位文件及校對監印收發等一切文書處理上事務及開會時擔任記錄。
乙、保管檔案。
(5) 統計:
甲、編製進主及捐助會員名簿,並調查製作會員動態相關資料。
乙、編輯文獻及宗譜續版。
丙、獎助及懲罰事項。
(6) 內務:
甲、癸典或開會時之會場佈置。
乙、管理營繕廟宇清潔環境衛生,主文書送達及雜務。
第七條:財務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組員若干名司掌管理、會計、出納等業務。
(1) 財務組長秉承董事長及總幹事之命掌理本廟有關財務事項。
(2)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一切財務事務。
(3) 管理:
甲、管理本廟動產不動產及其有關事項。
乙、管理本廟一切收支事項。
(4) 會計:
甲、編造本廟收支預決算及造報年度或會員大會時有關財務之一切報表。
乙、稽核有關採購業務及協辦各種福利事業。
丙、製作收支傳票及登帳事項。
丁、出納:未掌理本廟一切收支出納事項。
第八條:建設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組員若干名司掌建設、企劃等業務
(1) 建設組長秉承董事長及總幹事之命掌理本廟有關新建廟宇之建設事項。
(2)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一切建設事務。
(3) 建設:
甲、所有工程進行中之督造監工及有關事項。
乙、工程進度情況之報告。
(4) 企劃:
甲、擬具廟宇及環境之建設藍圖及工程計畫進行有關事項。
乙、器材或材料之選擇、品質之鑒定及購入原材料時之驗收事項。
第九條:勸募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組員若干名司掌勸募登記等業務。
(1) 勸募組長秉承董事長及總幹事之命掌理本廟為興建廟宇勸導募集與登記等有關事項。
(2)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一切有關勸募事務。
(3) 勸募:
甲、勸導全台葉氏宗加入本廟為會員。
乙、勸導會員進主或樂捐募集建廟基金。
(4) 登記:登錄新加入為本廟會員之名字、住址、捐助及已繳交款額等,通知總務和財務作為納入派下會員及催收。
異動日期:2009/12/3 下午 03:16:55